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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9-04-18 22:10:41
xxx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吴xx

案由徇私舞弊罪

起诉书号x检刑诉【2000】

xx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我(们)受xxx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xx,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xx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xx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吴xx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19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读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xx是xx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适格。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犯罪的动机是徇私情。被告人吴xx正是接受了许xx、胡x等人的说情、请吃饭等,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

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吴 xx的行为属于第2种情况。吴xx明明知道何xx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何xx案的其他同案犯都会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xx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xx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如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吴xx的行为,致使x x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二、从被告人吴x x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吴x x的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1990年7月任xx县公安局副局长,19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xx县公安局任局长。吴xx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吴xx今年只有45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一)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xx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做交易。可惜是吴xx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

(二)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xx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 xx知道何xx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xx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xx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吴xx根本听不进去。从1996年7月一直到1997年4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邱xx再三催促:“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5月13日前移交审查起诉。”吴xx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没有办案人员参与,而是吴xx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吴xx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案件同志的真心话,如果吴xx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xx也就不至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