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相关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二是明确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企业登记系统将根据申请投资的行业领域自动提示可能涉及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辅助登记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按照经营范围是否涉及《负面清单》中的特别管理措施,总局《通知》分三种情形规范是否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是对于《负面清单》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相关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四是做好与有关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衔接,总局《通知》提出,登记机关要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级共享平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等)。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登记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投资信息。
四、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如何衔接?
《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我国政府简政放权、减少事前审批,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改革目标中的重要环节。
为配合商务部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市场监管总局与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总局《通知》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需要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外商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为进一步优化两部门信息共享通道,市场监管总局还研究制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登记系统改造技术方案》,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改造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及时向总局推送有关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汇总后统一向商务部推送。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材料规范有哪些变化?
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执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内资转外资)登记注册中提交的材料参照“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执行。此外,《通知》还结合登记实践,对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注册资本(出资数额)币种等提出了更加清晰的规范指南,方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关材料(信息)。
六、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同时规定,在五年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由于“双轨制”立法,“外资三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在公司治理结构、议事表决机制等方面。《外商投资法》生效实施后,要在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体系下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管理,“双轨制”将在过渡期内逐步终结。为执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要求,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新法实施后能够平稳过度,《通知》明确了五年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需要注意几个重点问题:
一是关于组织形式。为方便企业办事,《通知》明确了哪些类型企业需要办理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哪些类型企业不需要。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须办理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2025年1月1日前申请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同时,考虑到这些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通知》明确这类企业可以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