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优化注册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切实加强对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政策指导,及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并向总局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2月28日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负责人就《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进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9年12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发挥企业登记注册职能,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李克强总理强调,中国将抓紧制定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持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切实加强外商合法权益保护,保持港澳台投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并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场监管部门;高校、商会、律师事务所等各方面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我们制定印发了《通知》,与《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同步实施。《通知》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材料规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做好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实行外资授权登记管理等六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二、《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在法律适用上有哪些变化?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正式生效后,实行4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将同时废止。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事项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40年来,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双轨制”将统一为“单轨制”。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将同样适用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在市场准入环节,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领域外,外商投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平等的进入各个行业领域,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实现内外资一致。
三、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注册环节如何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无需商务部审批或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将成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程序。对此,总局《通知》明确了自2020年1月1日起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规范:一是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企业登记系统将根据申请投资的行业领域,自动提示可能涉及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投资人需要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