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水产养殖”是指对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对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水生植物在内的水生生物的养殖。通过有序蓄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掠食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加以干预,以提高产量。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等实际上已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中国或者新加坡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养殖、提取、采集、收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者装配。
“植物”,是指所有的植物,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及活植物。
“动物”,是指所有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行动物、细菌及病毒。
“《WTO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者装配的机械、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附件2 新加坡原产地证书(样本)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附件4 中国原产地证书格式(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