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在现场检查中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结合检查机构类型、检查内容等,在强调风险导向、问题导向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运用双随机理念和方法确定银行保险机构检查项目,确保现场检查立项科学、公平。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印发《银行机构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研究修订《现场检查工作规程》,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和采取监管措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加强非现场风险监测。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EAST系统等监管数据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密切关注风险,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重点风险的跟踪预警,注重风险监测的穿透性,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问题,提升监管有效性和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三)强化日常监管。通过机构报送、外审沟通、举报投诉、媒体监测、行政和司法信息共享等途径,及时收集掌握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情况,定期梳理机构设立和高管任职情况。对监管评级较低、近期发生重大业内不良影响事件等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对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有异动的机构,通过风险提示、监管谈话等方式强化监管。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四)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实行失信联合惩戒,与相关部门签署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强化执行力度,及时将未按规定落实处罚执行等违规失信情况纳入联合惩戒合作范围。同时,明确将上述相关数据作为机构设立与高管审批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监管,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和失信程度,对有关人员通过行业通报、社会公示、市场禁入等方式进行处理,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履职。

  (五)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针对重点领域风险,健全有关制度,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建设,开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估,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机制。完善银行保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监管和跟踪评价,加大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有关人员的处罚力度。

  (六)压实市场主体责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确保相关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报告所涉机构、高管的合规性、适格性。签订合规承诺书,若存在瞒报、漏报等不合规、不审慎行为的,将根据监管规定,对报告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实施方案,把优化审批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举措,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贯彻。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当地监管实际,对本地“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先行先试,研究提出更多优化审批服务、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举措。

  (二)强化统筹协同。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推进涉企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加强上下衔接、内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在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征信报告等材料后,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相关资质的审查。

  (三)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及时更新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组织开展改革事项准入政策辅导或专题培训等方式,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扩大政策知晓度,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