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2.对于“387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将政策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审批权限由银保监会下放至所在地银保监局。

  (二)精简审批材料

  1.对于“379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和“385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保监会出具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对于“382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事项中申请筹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以及“399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和“401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381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

  3.对于“383外资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审批”事项,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修订)规定,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

  4.对于“387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开业验收报告中提供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5.对于“380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任人个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征信报告;对于“386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任人个人征信报告。

  6.对除政策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以外的“389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以及“3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事项、“394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事项、“396保险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事项、“398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事项、“400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和“402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

  7.对于“39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在筹建申请材料中提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8.对于“39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变更营业场所申请材料中提供新营业场所符合办公条件的情况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材料中提供业务范围变更后的可行性报告。

  9.对于“403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事项,对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示范条款的保险产品,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保险条款等材料。

  10.对于“404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在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申请材料中提供偿付能力报告等材料。

  (三)压减审批环节

  1.对于“388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393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395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397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事项中申请人因变更注册资本等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无需审批,改为报告制。

  2.对于“389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对曾经取得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再次申请同类性质任职资格的,不再进行任职资格考试。

  (四)压减审批时限

  对于“405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事项,将其审批时限由30日压减至20日。

  (五)延长有效期限

  对于“406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事项,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6年延长至10年。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