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漏报、误报、瞒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开展的特定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特定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本办法除第二章外,均适用于特定项目。本办法所称特定项目包括:
(一)在与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工程项目;
(二)高风险国家(地区)的工程项目;
(三)跨境水利、公路、铁路等涉及多国利益的工程项目;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财政部2014年第2号令)、《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2017年第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缴存备用金。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系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开展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开展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所称半年为自然年度或日历年度的一半。
第三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样式)、《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样式)、《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表》(样式)、《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后续报告表》(样式)、《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备表》(样式)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