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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规范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起草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mof.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4.传真:010-65198905;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1日。

  附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务部

2019年11月22日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规范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中国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地质勘查、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维护、报废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应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规则和惯例,避免不正当竞争,加强风险防范,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中央企业总部(含整体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开展工程项目的备案和监管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开展工程项目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及承担的实际工作负责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向无关人员和机构透露企业和工程项目信息。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对企业开展工程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应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企业应通过数据库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承诺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按照《条例》、本办法等相关规定,接受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依法合规开展工程项目。《备案表》须在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数据库。

  第九条 《备案表》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企业不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备案表》的,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获得备案的企业出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企业通过数据库自行打印《备案回执》。《备案回执》实行统一的编码管理。

  第十条 两个以上企业联合参与工程项目的,应由牵头企业办理备案。企业与境外企业联合参与工程项目的,应由企业办理备案。两个以上企业与境外企业联合参与工程项目的,应由牵头的企业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