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分包企业不需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
企业通过设立境外企业开展工程项目的,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初次办理备案的,应在数据库中填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表》。所登记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在数据库变更企业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完成备案后,《备案回执》中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企业应自变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章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向为其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的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关键环节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应通过数据库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后续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工程项目中标、签约、开工、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在《报告表》中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项目实施期间,企业应在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报告表》中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及合规情况。
企业应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与外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代管馆报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备表》,并由使(领)馆或代管馆确认。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地区)安全形势制订并落实安保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企业遇到以下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时,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通过数据库报告情况:
(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暴恐袭击、绑架事件的;
(三)发生社会治安、群体性事件的;
(四)出现重大卫生疾病事件的;
(五)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
(六)发生战争、政变的;
(七)出现重大负面舆论报道的;
(八)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四章 监管服务
第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开展工程项目提供宏观指导,制定和完善促进政策,推动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水平,实现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完善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保障体系,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搭建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多双边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机制,做好境外风险研判和提示,指导企业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影响重大的工程项目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二十条 针对工程项目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突发事件及重大不利事件等,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推动、谁处理的原则,由企业为责任主体进行处理,由商务主管部门转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置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在不违反第五条规定前提下,将企业有关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与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等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鼓励并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和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协调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加强与工程项目所在国(地区)政府、行业组织及相关机构的沟通交流,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及成员利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备案及变更的,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提醒、函询,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约谈、通报,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回执》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决定,并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企业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