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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推进商务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商务部制定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

2019年11月30日

  附件:

商务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为做好商务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成品油零售资格审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1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三、改革举措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中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数据。协调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加强与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的协调,加快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等数据的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让数据“跑路”代替企业“跑腿”,确保新旧管理制度平稳衔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消后的有关监管。指导自贸试验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二)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暂时调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的决定,取消初审。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