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实施援外项目的企业开展重点审计检查,监督实施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结合援外信用评价制度对不合格企业进行惩戒。抽查援外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八)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不断优化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压减证明事项,精简申请材料,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强化政务公开,通过商务部网站、网上政务大厅等平台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等服务指引信息。建立和完善在线办理制度,积极探索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应用,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效率,为企业提供均等化无差异的政务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事项的有关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布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结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查处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九)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审批时不再征求海关总署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意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海关总署供港澳活畜禽备案养殖场资格证书。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事项的有关监管。推进部门间协同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将供港澳活畜禽企业经营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将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三是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暂时调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政府。取消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供应渠道法律文件相关要求。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严格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重点关注企业经营中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配合相关安全职能部门做好成品油零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成品油零售企业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做好行业安全监管。完善成品油零售经营主体和零售网点信息系统,指导企业做好信息报送和变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通过《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网址https://egov.mof.gov.cn/xzxk/bszn2016/19009-2018.pdf)公开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