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3)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4)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6)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7)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8)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与其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2.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担保。

  (4)提供或接受捐赠。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等)。

  (6)租赁。

  (7)代理。

  (8)许可协议。

  (9)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0)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关联方披露。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十五、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