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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d**[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

  附件: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30日

  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易成本,解决“准入不准营”难题,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在全国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做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注册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有效分离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功能,使企业更便捷取得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推进实现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解决申请人经营范围申请填报难、各地登记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服务,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

  二、主要工作

  (一)明确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建立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编制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下称“规范目录”,见附件1),商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了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下称“规范条目”)与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标注了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规范目录和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各地要按照改革要求,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与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对应关系,并报经总局纳入规范目录统一管理。

  (二)明确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区别,便利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需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项目中分类标注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在一般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便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许可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许可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企业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能力由相关许可进行规范和限定。

  非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地区,对于改革试点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登记机关仍按照许可事项进行登记。

  (三)简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和内容,降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性成本。将经营范围填报方式优化调整为“选条目”填报形式,由申请人自主查询并自由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试点阶段,对于规范目录和规范条目中未包含的一般性经营活动,申请人可自主填报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按现行登记要求进行审查规范。规范条目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对于申请人自主填报的可以归入规范条目的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登记机关均使用对应的规范条目进行经营范围登记。涉及许可项目的,严格使用全国统一经营范围标准化规定进行登记。对于全部使用规范条目的经营范围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可不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