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营业执照仅记载规范条目,不再记载相关许可证件核定的具体经营项目内容,减轻企业因许可内容变更反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的负担。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在设立或变更登记前,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前置许可事项与规范条目的对应表见附件2)。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先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后再申请许可,也可先申请许可审批再依法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改革试点阶段,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登记可只适用于设立登记和变更新增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

  (四)做好信息推送和目录更新维护工作,强化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需根据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按照规范目录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关系,在登记数据记录中标记出涉及到需要推送和共享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于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对于改革将审批改为备案,且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对于涉及审批许可的事项,要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五)做好规范目录和条目的更新维护,支持新兴行业发展。规范目录由总局统一公开和更新维护。总局开发了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辅助查询系统,便利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自主查询使用并反馈意见。各地要主动关注、跟踪研究产业热点和企业需求,对于规范目录未纳入,以及未明确与规范条目对应关系的新兴行业和经营项目,应及时向总局反馈意见建议,由总局定期更新纳入规范目录管理,服务企业登记。

  各地要做好同许可审批部门对经营范围规范目录的协同更新机制,不断完善、明确表述用语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和表述方式。对于本省范围特有的许可事项,如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中已包含相关经营范围表述,则应直接使用规范目录的条目进行登记,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时,单独标注其对应的许可事项和推送部门;如市场监管总局规范目录中未包含相关经营范围表述,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改革实施前,将相关条目报市场监管总局,纳入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

  (六)改进全程电子化登记软件,推行经营范围智能化申报和审核。总局提供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统一数据查询服务接口,各试点地方要使用总局提供的统一接口标准,及时对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优化升级经营范围查询和填报功能,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易用的自主查询选择经营范围条目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基于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探索推进市场主体设立和变更登记的智能化填报审核等举措,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规范目录包含了改革清单事项对应的改革方式、设定依据和主管部门等内容,并与“多证合一”改革事项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建立了对应关系,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使用(经营范围查询软件使用说明见附件3)。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做好企业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工作。要完善系统信息归集公示和告知推送功能,确保网络运行环境、登记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经费等方面保障到位。

  (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证照分离”改革的落实,做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宣传解读,采用直观灵活方式演示自主查询和申报经营范围的方法,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加强经验总结和建议反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对规范目录未纳入的经营项目,以及在登记工作中发现规范目录、规范条目的漏项、错项等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推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的不断完善。

  附件:

  1.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试行)

  2.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与经营范围目录对照表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与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