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关于涉税业务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增设“5501税金及附加”一级科目,核算其业务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发生相关纳税义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增设“5601所得税费用”一级科目,核算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发生所得税缴纳义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涉及的增值税业务,应当参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相关明细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表费用部分“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与“管理费用”项目之间增加“税金及附加”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表费用部分“其他费用”项目与“费用合计”项目之间增加“所得税费用”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十一、关于资产减值损失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增设“5701资产减值损失”一级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不再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因提取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减值准备而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冲减或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借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期末,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表费用部分“筹资费用”项目与“其他费用”项目之间增加“资产减值损失”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十二、关于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所设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实现本组织的业务活动目标相关的,相关出资记入“业务活动成本”科目;所设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实现本组织的业务活动目标不相关的,相关出资记入“其他费用”科目。

  本解释施行前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并将出资金额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应当自本解释首次施行日,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对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出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十三、关于现金流量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现金流量表“金额”栏修改为“本年金额”栏,同时在“本年金额”栏右侧增加“上年金额”栏。

  十四、关于会计报表附注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增加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项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2.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

  3.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增加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1.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下列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

  (1)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

  (2)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