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1.对于因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使用该项资产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2.对于因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其时间限制在该特定日期即得以解除,应当在该特定日期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3.对于因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置用途限制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其用途限制随着资产用于规定用途而逐步得以解除,应当按照实际用于规定用途的相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4.对于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对限定性净资产或相关资产所设置限制的,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在限制得到实际撤销时得以解除,应当在该时点将相关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因收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形成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确定前款(二)所述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

  1.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设置用途限制的,应当自该资产用于规定用途开始,在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年限内,对相关限定性净资产金额平均地按期分摊,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2.要求在收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后的某个特定日期之后将该项资产用于特定用途的,在收到资产与该特定日期之间,不应将相关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在特定日期之后,如果资产尚未用于规定用途,不应将相关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在特定日期之后,自资产用于规定用途开始,应当在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年限内,对相关限定性净资产金额平均地按期分摊,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六、关于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增设“3201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净资产的事项,包括本年度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等涉及调整以前年度净资产的事项。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

  (三)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入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调整增加以前年度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费用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净资产,分别借记或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发生了因前期差错更正等调整以前年度净资产的事项,应当对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栏中的有关项目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的情况。

  七、关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从政府取得的收入,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属于交换交易,取得的相关收入应记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科目,不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

  八、关于收入退回

  (一)一般情况下,退回属于本年度的收入,借记相关收入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属于以前年度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收入退回应当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并非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收入退回(比如具体捐助对象不再满足捐助条件、执行捐助项目节约资金等)应当按照前款(一)进行会计处理。

  九、关于存款利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存款利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关的存款利息,应当冲减在建工程成本;除此以外的存款利息应当计入其他收入,不再冲减筹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