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行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mof.gov.cn),进入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会计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会计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开展会计工作。

  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内部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伪造、变造、隐匿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篡改会计核算系统,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本法所称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单位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内部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增减变动;

  (二)收入、支出、费用的增减变动;

  (三)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四)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不得虚列、不列、多列、少列以及推迟或者提前确认会计要素。

  第十二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