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代理记账,是指经批准的机构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办理会计业务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发行证券等金融业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披露财务会计报告或向中国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其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会计年度、报告货币以及审计制度安排等相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开展与会计标准、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建立跨境会计、审计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第六十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会计法修订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自1985年发布实施以来,特别是经过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会计法的实施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改革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和规范,要求我们通过修订完善会计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修订会计法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2015年12月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管、强化法律约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具体要求。为此,开展会计法修订工作,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规范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会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是财政部门、会计行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依法治国的一次重大实践,是“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关系到我国会计行业的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
(二)修订会计法是会计行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会计工作是经济活动的“关口”,任何合法或者非法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通过会计账目加以反应,会计信息的真实可比有用,有利于市场主体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金有效流动、避免资源浪费,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会计信息作支撑。为此,开展会计法修订工作,积极发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完善市场主体会计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进一步规范会计秩序,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更好地发挥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三)修订会计法是会计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目前,我国会计工作的内容已从传统的记账、算账、报账、核账、查账等,逐步延伸到价值管理、资本运营、风险控制、决策支持等多个方面,会计管理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正在不断拓展。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会计核算与业务活动的同步集成进一步推进,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技术手段、服务模式等正发生新的、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为此,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