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七、关于事业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规定上缴财政的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按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上缴本级财政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事业单位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将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单位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同时按照此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将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关于单位发放职工薪酬时代扣代缴业务的简化账务处理

  单位按规定从计提的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款项的,为了简化实务操作,在预算会计处理时,可以在相关支出、相关结转结余科目下设置“代扣代缴”明细科目,核算从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款项。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在实际发放工资等薪酬时,按照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即代扣相关款项之前的职工薪酬金额),借记相关支出科目的“基本工资”明细科目,按照代扣的金额,贷记相关支出科目的“代扣代缴”明细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薪酬金额,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单位后续代缴相关代扣款项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相关支出科目的“代扣代缴”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二)单位代扣的款项在年末尚未支付的,年末结账时,应当将相关支出科目的“代扣代缴”明细科目金额结转至相关结转结余科目的“代扣代缴”明细科目。下年初,单位应当恢复上年末转入结转结余的尚未支出的代扣代缴款项,借记相关结转结余科目的“代扣代缴”明细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的“代扣代缴”明细科目。下年度单位代缴相关代扣款项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相关支出科目的“代扣代缴”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九、关于专利权维护费的会计处理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规定,将依法取得的专利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后续摊销。在以后年度,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生的专利权维护费,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原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据此调整。

  十、关于公费医疗经费的会计处理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从所在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取得的公费医疗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实际取得时计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在实际支用时计入相关费用(支出)。

  十一、关于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有关问题

  (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主体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由负责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单位(即建设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关会计科目下分项目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涉及多个主体难以明确识别会计核算主体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关规定确定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