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发行机构报经批准予以处理盘亏或损毁、报废的库存彩票时,按照待处理库存彩票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彩票销售机构不做会计处理。
十三、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一)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确定的一般原则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规定,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单位)为合并主体,其下级预算单位为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全部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通常情况下,纳入本部门预决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单位在异地举办的或与其他主体联合举办的有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除满足一般原则的会计主体外,以下会计主体也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2.部门(单位)所属的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3.财政部规定的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会计主体。
(三)以下会计主体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
2.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3.部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的会计主体,如工会经费、党费、团费和土地储备资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基金)会计主体。
4.挂靠部门(单位)的非法人性质的学术团体、研究会等。
5.部门(单位)在异地举办的或与其他主体联合举办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单位。
(四)单位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核算及合并问题,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有关相关补充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关于工会系统适用的会计制度
县级及以上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执行《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工会所属企业应当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挂靠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下同)。
十五、关于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适用的会计制度
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仍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十六、本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平稳有效实施,我们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2号》,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研究制定《解释2号》,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了及时解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关各方提出的问题。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为了及时回应和解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中的问题,我们在7月份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7月份以来,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会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又向我们反映了制度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其中有部分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很有必要通过解释予以明确。
二是为了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在已经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有关规定较为原则或可操作性不强,会计人员在学习和具体应用时对同一问题可能会出现不同理解,如果不对此类问题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不仅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会导致会计人员无所适从。
三是为了补充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过程中,实务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或者新的情况,导致已经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相关规定难以满足实务需要,但这些问题在短时间内又不能通过制定具体准则或应用指南的形式予以规范,因此亟需通过解释形式对有关规定做出补充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