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后,我们即着手启动《管理办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梳理研究国家出台的有关诚信建设文件和有关地区、部门出台的黑名单管理办法,研究已经开展黑名单工作的有关做法,进行分析比较、总结提炼、学习借鉴。二是赴国家发展改革委调研,围绕会计领域违法信息收集、黑名单认定标准、名单信息共享与发布等问题,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信用处的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情况,并对利用该平台支持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建设提出建议。三是赴浙江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浙江省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方面的主要做法,特别是衢州开展的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义务开展的会计人员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等,对开展全国会计人员诚信管理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四是在前期资料收集和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并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发布,实施联合惩戒,会计人员黑名单的移出,附则。
(一)总体要求。包括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和组织分工等,明确财政部制定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全国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工作;在地方层面,考虑到黑名单认定工作非常重要,不仅涉及个人**信息,社会影响面也很大,为此,将地方的黑名单认定、移出、共享、发布等管理工作统一交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在中央层面,按照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明确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移出、共享、发布等管理工作,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负责本系统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移出、共享、发布等管理工作。
(二)黑名单认定。具体包括列入情形、处罚信息获取、认定依据及黑名单有效期等。一是列入情形,依据会计法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列举了应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五类情形。二是处罚信息获取,一方面,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或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推送给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定期更新,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筛选出涉及会计人员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信息,定期推送给同级财政部门;另一方面,由财政部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将相关会计人员的处罚信息推送给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从横向和纵向将会计人员处罚信息归集到认定部门。三是认定依据,要求认定部门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具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四是黑名单有效期,对应会计法规定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和“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两类情形,将黑名单有效期分为五年和永久。
(三)黑名单信息归集、共享和发布。具体包括名单信息内容、名单归集、名单共享、名单发布等内容。一是明确黑名单信息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列入名单事由以及受到联合惩戒等情况;二是要求认定部门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归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公布黑名单信息。
(四)实施联合惩戒。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签署的《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依法依规对列入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反馈惩戒情况。
(五)黑名单移出。明确移出黑名单的四类情形,包括认定有误、主要事实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列入情形发生改变、有效期届满等,并规定四类情形下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和移出名单信息共享的有关要求。
(六)其他要求。包括对认定部门违法违规的处理,鼓励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建立黑名单并实施惩戒,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办法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