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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9]31号                              2019-0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我们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李静

  联系电话:010-68553024,68552007(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

  1.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9月19日

  附件1:

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是指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过程中,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是指符合《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人员。

  在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以下统称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全国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移出、共享、发布等管理工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移出、共享、发布等管理工作;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负责本系统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移出、共享、发布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

  第五条 会计人员因下列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五)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将会计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或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推送给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定期更新,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筛选出涉及会计人员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定期推送给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