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移出名单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或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移出事由和移出时间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会计人员黑名单认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认定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鼓励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对会员建立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并对其实施惩戒。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我们研究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

  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将“会计从业人员”列入加强职业信用建设的重点人群,要求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加快完善相关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

  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体系建设,2018年4月,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提出要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明确了推进我国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银保监会等22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方式和惩戒措施,初步建立了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的联合惩戒机制。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会计人员诚信体系,需要抓紧研究制定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明确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和有关程序,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使会计人员“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守信会计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会计人员监管机制搭建制度基础;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供重要支撑。

  二、起草过程

  《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