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是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三是划转责任主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四是规范划转操作的要求。《通知》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称《操作办法》)作为附件,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规范划转操作。

  三、问:《通知》所附《操作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划转试点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同时,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实施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事项。为此,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对试点中反映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收集整理,逐一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制定了《操作办法》。《操作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规范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的划转操作。二是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明确了多元持股企业牵头实施单位的确定以及具体划转程序。三是关于划转工作办理。明确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时限、划转基准日确定、受限国有股权划转和承接主体入账标准等。四是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明确了承接主体与原国有股东责权利关系、划转国有资本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承接主体管理费用等具体问题。五是关于税费处理。明确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六是明确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四、问: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根据《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承接主体还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证资金安全受到严格监督。

  五、问:《通知》如何贯彻落实

  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各省相关部门将形成职责清晰、任务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中央层面将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科学确定任务和分工,定期对各地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划转工作的进度和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难题,扎实推进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强化责任,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加强调研督导,务求抓出划转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