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十五)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六、关于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

  (二十六)《实施方案》印发前,企业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继续履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

  (二十七)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停止执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国有股转(减)持批复文件不再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要件。

  (二十八)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企业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并按原政策规定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回拨处理。

  (二十九)按照《实施方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已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已划转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不作为划转抵扣因素。

  (三十)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4〕21号)、《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39号)停止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三十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的划转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实施。

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答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李克强总理多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作出部署。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以下称《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实施方案》明确,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按此要求,2018年,经国务院批准,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陆续对50家中央企业和12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为正式实施划转奠定了基础。

  考虑到划转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积累了经验,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为进一步加快划转进程,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2019年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划转工作,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了《通知》。

  二、问:请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答:《通知》的印发,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划转政策落到实处;有利于加快划转进程,进一步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明确各方职责,为政策实施保驾护航;有利于增强划转的可操作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划转工作。《通知》对全国划转工作提出了四方面要求:

  一是时间要求。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