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344号(经济发展类200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会函[2019]10号 2019-8-26
张连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在采购审计专业服务中对会计师事务所滥设备选库、滥设禁入条件、越权实施监管等现象突出,限制了注册会计师执业,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改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营商环境,您提出了全面排查备选库、修订完善与政府采购专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政府采购法实施标准、改进招投标操作流程等建议。您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对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结合您的建议,经商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证监会,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关于全面排查备选库。财政部已通过门户网站咨询答疑和答复地方财政部门意见的形式明确指出,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备选库的方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同时,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予以清理。下一步,将在*调研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规设置备选库的做法予以规范。
(二)关于修订完善与政府采购专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您提出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写入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认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具有法律效力。下一步,将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进展,适时提请修订政府采购法,对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纳入法律条文等问题在修法时予以统筹考虑。
(三)关于细化政府采购法实施标准。您建议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和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已就“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即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招投标在“较大数额罚款”的判断标准上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不同领域的处罚事项不同、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等因素决定的。但总体而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比较明确,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下一步,将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委员关注的问题。
(四)关于改进招投标操作流程。一是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特征,引导采购人合理设定招投标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避免单纯最低价中标的情形,努力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二是对此类专业服务采购的评标关键性指标,可以研究进行协调和适度的统一,进一步提升评标结果透明度,并在评审专家的选择上引入行业内人士。
感谢您对财政、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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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