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274号(财税金融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会函[2019]11号               2019-8-26

王本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基本情况

  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的各项行政监管事宜,包括市场准入、日常监管、执业质量检查和涉外管理等。

  为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近年来,我部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放宽会计师事务所准入资格、优化审批管理的同时,大力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监管。2017年8月修订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以下简称89号令),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系统梳理,明确监管措施,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为切实加强行业监管,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2018年我部又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财会〔2018〕4号)、《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财会〔2018〕5号)等,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更好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对我国经济建设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服务作用。

  财政部门在大力扶持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强行政监督工作。自2003年开始,每年均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目前已经形成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和地方财政部门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的监督格局,截至去年已完成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三年轮查一遍和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五年轮查一遍的阶段性目标。

  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已建立成熟的行业自律管理配套制度,形成了包括同业互查、年报审计监管、惩戒帮扶和监管协调的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对于自律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严格执行违规行为惩戒机制,对相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规惩戒,并向社会公告,不断提高自律管理的透明度和影响力,并通过帮扶机制促使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二、对提案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目前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承办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批准注册后,发放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人员名单报财政部备案。这一制度设计符合1993年制定发布注册会计师法时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情况,也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不断深化,也需要我们对这一制度安排重新进行审视和研究。目前,我部正在开展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您提出的由财政部门批准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建议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在起草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时予以统筹考虑。

  关于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行政执法问题。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行使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权,没有将处罚权委托给注册会计师协会。89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2019年3月根据财政部令第99号修改)第二十二条也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