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目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并未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不适用上述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政策。我们考虑,如果对即征即退税款限定专项用途,可能会对企业的资金调动有所限制,并且,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所形成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政策并不能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三)关于在所得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优惠名录中增加脱硝、除尘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意见。为支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综合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资源生产产品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鼓励了污染防治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同时,为鼓励支持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断加大了优惠力度,如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计加计扣除75%,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等。此外,2019年1月,我部会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税〔2019〕13号文件,大幅放宽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了优惠力度。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在所得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优惠名录中增加脱硝、除尘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建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明确将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纳入优惠目录。对于脱销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建议,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优惠目录修订中统筹考虑。
(四)关于完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细则,合理界定环境违法责任的建议。给予污水处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初衷是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考虑到如果纳税人受到税收、环保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则不符合绿色环保导向,因此不应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总体上,这样处理是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的。当然,企业受到环保处罚的情形有多种,可能有非污水处理企业责任的情形,也可能有轻微违法或程序性违法的情形,因上述情形受到环保处罚导致无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保本微利运营的污水处理企业来说的确影响很大。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认真研究,并作为今后工作的重要参考,统筹研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三、关于实施绿色财税金融政策的建议
为促进绿色发展,在财政资金方面,各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通过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等渠道,加大对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在税收方面,国家实施绿色税收政策,给予企业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形成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约束破坏环境、资源浪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在金融方面,鼓励、支持银行金融机构按商业化、市场化原则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同时将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产业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发展。
关于引导政府新增财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资预算,每年新增财政收入应按比例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预算法》相关规定,不宜设定财政收入的固定比例用于某方面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