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02号建议的答复

财会函[2019]6号        2019-7-1

胡少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审计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制度改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特定情况下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突破现行轮换制度时限要求的建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连续性的实际需要,对改进和完善现行轮换制度、降低企业上市融资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结合您的建议,财政部将会同国资委,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中央企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对企业改制上市等特定情形下的轮换年限作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特殊安排,进一步提升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会计司010-68552536

财政部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