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4月实施以来,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约束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立足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要求、立足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大背景,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办法》是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落实“宽进严管”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做到以“管”促“放”,为经济增长提质增效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对失信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随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开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列入标准不尽科学合理、过罚不当、惩戒时间过长和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客观上已不能满足信用监管实践需要。修订《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修订《办法》是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各项工作的客观需要。
本轮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职责,涵盖了审批审评、监督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稽查等各个领域,许多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面对日益复杂而艰巨的市场监管任务,要紧紧围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制度机制。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作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必须整合吸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通过信息公示、失信惩戒和社会共治,充分发挥信用监管职能,有力支撑市场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修订主要思路和原则
(一)扩充对象和情形。在不与现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冲突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扩充列入主体类型、列入情形等。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所有监管对象和事项,原则上都尽量覆盖,形成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二)坚持统一标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必须是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需对违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列入情形不宜过滥。同时各业务领域列入情形在违法失信程度上应基本保持统一,不宜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形。一般违法失信情形原则上不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三)突出重点监管。按照“四个最严”要求,针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增加列入情形,加大惩戒力度。
(四)强化失信惩戒。为了让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受到深刻教育,使其不敢再次违法,必须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措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威慑力。
(五)保障信用修复。落实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失信主体在纠正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进行信用修复,给予其重塑信用、重返市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