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异议投诉。建立异议投诉机制,社会公众发现信息不实或不应当被列为联合激励对象的,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提出异议投诉,经核实后及时修改调整名单。依法依规对推荐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失实的社会组织、机构追究相关责任。

  (五)联合激励措施动态更新。本指导意见的联合激励措施依据实际情况定期动态更新,具体认定与执行由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积极研究,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激励措施,为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提供依据。

  五、广泛开展联合激励城市行动计划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认定本地联合激励对象,享受城市激励措施,探索开展联合激励城市行动计划。结合城市发展实际,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实施城市特色鲜明、应用场景丰富、获得感强的激励措施,有效激发地方积极性,提高激励措施“含金量”。联合激励对象在享受各部委激励措施的同时亦可享受所在城市提供的落户、教育、出行、住房、就业、医疗、行政事项审批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优惠便利。积极支持城市间互认激励对象、互通激励措施。

  六、广泛开展联合激励市场主体行动计划

  鼓励有条件的市场主体为联合激励对象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激励措施,在消费、信贷、旅游等涉及个人吃、穿、住、行的多个领域开展联合激励市场主体行动计划。联合激励对象在享受全国及城市激励措施的同时,亦可叠加享受各市场主体(企业、社会机构)提供的各类市场化、社会化优惠便利。

  七、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联合激励的组织协调机制,并将各城市落实情况和成效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联合激励相关工作。

  (二)复制推广典型示范试点。支持鼓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城市和其他有积极性的地方率先实施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的联合激励,在本指导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操作方案,拓展应用领域和激励措施,总结经验向全国复制推广。

  (三)增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切实发挥作用,及时归集共享和公开激励对象名单,并进行失信记录关联比对,确保名单信息真实准确和动态更新。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有关社会组织机构认定的联合激励对象,在报送公开前应当先征得本人同意。

  (四)强化诚信宣传舆论引导。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定期汇总统计联合激励成果数据,并及时搜集梳理典型案例,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合宣传部门,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加强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联合激励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诚实守信荣誉及相关荣誉称号清单

  附件

诚实守信荣誉及相关荣誉称号清单

  1.全国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中央文明委认定)

  2.诚信之星(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

  3.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总工会认定)

  4.中国政府友谊奖(科技部认定)

  5.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认定)

  6.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工作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认定)

  7.五四奖章、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全国青年岗位能手、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中国青年创业奖、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母亲河”奖、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中央认定)

  8.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五好家庭(主要成员)、最美家庭(主要成员)(全国妇联认定)

  9.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优秀教师(教育部认定)

  10.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建筑协会、中国建筑学会认定)

  11.全国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全国热爱企业优秀员工(全国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