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联合激励对象可享受全国范围内的信用查询、行政审批、创新创业、民生保障、生活服务和评先评优等方面的优惠便利。

  (一)享受免费查询个人征信报告便利。享受互联网查询和每年前四次柜台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免费的便利。

  (二)享受查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信息便利。享受优先预约并免费查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可公开信息。

  (三)享受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绿色通道”便利。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通过“绿色通道”,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

  (四)享受个人信贷业务“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便利。在申请信用卡及个人贷款时享受“绿色通道”便利,优先、快速进行业务审批。

  (五)享受就业服务便利。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等就业服务。

  (六)享受中国青年双创板挂牌以信用承诺替代调查便利。对联合激励对象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初创企业,在中国青年创新创业板挂牌时,可通过守信承诺代替部分尽职调查,加快挂牌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具备条件的股份转让市场挂牌。

  (七)享受海关企业认证优先培训便利。对联合激励对象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企业,海关将其作为信用培育重点企业。优先开展企业认证培训,指导企业对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向海关申请适用认证企业管理。

  (八)享受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便利。按照有关规定,在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等方面可享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优先、加快服务。

  (九)享受政府公益性场馆服务便利。在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等游览时,可享受免押金租借导览设备服务。

  (十)享受金融机构及平台公司快速退款便利。鼓励金融机构及平台公司对联合激励对象在线上、线下使用储蓄卡、信用卡等进行购物需退款时,提供快速退款便利。

  (十一)享受城市落户优先或加分便利。在需积分落户的城市申请落户时按规定可享受优先办理或加分的便利。

  (十二)享受公立养老机构入住便利。联合激励对象及其直系亲属在申请入住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时享受免押金入住,可享受1个月以内先入住后付费优惠。

  (十三)享受公立托育机构入托便利。联合激励对象子女在符合条件的公办托育机构可享受1个月以内先入托后付费优惠。

  (十四)享受同等优先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惠。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将联合激励对象的诚实守信情况作为确定拟招录(聘)人选的重要参考。

  (十五)享受评优评先优先推荐。在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五好家庭、最美家庭、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政府友谊奖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建立健全联合激励实施机制

  (一)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互认共享。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建立全国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库。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平台向有关部门、各地方和相关机构充分共享。

  (二)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总全国范围内归集的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经信息比对确认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后,及时推送有关部门、各地方和相关机构,经个人许可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各地方和相关机构按规定执行相应的联合激励措施。

  (三)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动态调控。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动态监控联合激励对象信用状况,发现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立即从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中撤出,并通报名单报送地方或部门,取消享受联合激励政策资格,停止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联合激励对象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