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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公司登记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效遏制公司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通过以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19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之一将意见建议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gjzdc@163.。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

  三、通过传真发送:010-88650753。

  附件: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4月23日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维护公司登记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效遏制公司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通过以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冒用身份】本办法所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是指未经被冒用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在公司登记注册申请材料中使用其身份证件或伪造其签字,或以被冒用人名义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请,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行为(以下简称“冒名登记”)。

  第三条 【撤销登记】本办法所称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进行受理、调查认定,并依据调查认定结果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对已作出的冒名登记决定予以撤销、纠正不实状态,并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机关】撤销冒名登记的主管机关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第五条 【撤销原则】撤销冒名登记应当积极稳妥、公正公开,既有效保护被冒用人合法权益、惩戒冒名登记行为,又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持公司登记稳定可预期。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管辖分工

  第六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冒名登记的撤销:

  (一) 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的;

  (二) 公司备案中,被冒用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的。

  第七条 【管辖原则】撤销登记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实施该次冒名登记的登记机关撤销,但因登记管辖调整导致现登记机关与原登记机关不一致的除外。

  第八条 【分工原则】登记机关内部应建立分工明确的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机制,明确登记注册、信用监管、法制、执法稽查、信息化等业务部门在受理冒名登记反映、调查核实、作出撤销决定、做好信息化支撑、开展信用惩戒等环节的分工任务。

  第三章  受理和调查

  第九条 【反映受理】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的,应当本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核验,并提交相应材料。

  具备条件的登记机关,可以借助登记注册实名验证途径核实被冒用人身份。

  第十条 【材料要求】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冒名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 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

  (三) 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

  被冒用人可以同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