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2019-4-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9年4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
……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
……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作出修改
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修改
……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出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