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项目验收工作严格以签订的任务书和批复的调整方案为依据。对于上下游有机衔接的项目群在验收时要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验收应于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不得无故逾期;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和科研信用体系。

  四、建立协调保障和监督评估机制
  1.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参与部门应建立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在重点专项组织实施以及政策协调、资金配置、典型应用示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相关部门、地方加强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的衔接。

  2.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专业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对相关承担单位执行科技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加强对相关共性技术应用示范的协调督导。专业机构负责相关项目任务执行和经费使用过程管理和监督。

  3.科技部、财政部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建议,提出重点专项的动态调整建议,经咨评委专题会议咨询后,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

  五、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1.强化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及其任务(课题)承担单位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项目任务的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配套条件,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预算书),组织任务实施,完成预定目标。

  2.严格专家回避制度。咨评委委员及参与重点专项咨询评议的专家,不能申请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重点专项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的专家,不能申请和评审相关重点专项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请和评审相关重点专项该年度的项目,但可参与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项目评审专家的遴选要严格执行相关回避条件和要求。

  3.加强信息公开和反馈。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形式审查、项目评审、项目立项等计划管理的主要环节及时将进展和结果反馈项目申请者,使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立项信息、资金安排情况和验收结果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4.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专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5.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和资源共享。项目参与单位应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鼓励知识产权应用和有序扩散,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建立项目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推动重点专项实施过程中购买的科研仪器、产生的科技成果等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6.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对外开放。鼓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其任务(课题)承担单位与境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类重点专项,探索按照对等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的合作机制。

  7.继续做好在研项目管理。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整合范围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在研项目,继续按照任务书和项目批复执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原有计划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和验收,按时拨付项目经费,做好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工作,确保任务顺利实施。

  各专业机构依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的过渡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科技部、财政部将结合过渡期内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再正式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科技部 财政部
201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