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5]226号                      2015.12.16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等办法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水利部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规定程序下达。上年9月底前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资金,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部、水利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机制。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仪器设备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及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农业灌排电力配套建设,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实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县(以下简称项目县)可在补助资金(不含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省、市两级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上述经费。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行定额补助。
  (一)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耕地面积(权重1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粮食产量(权重15%),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3.地区倾斜(权重20%),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民族县、边境县等为依据。

  4.建设任务(权重25%),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5.绩效因素(权重3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其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占50%。

  (二)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建设任务(权重60%),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