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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5〕423号                    2015.12.6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以及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

  64号文明确要求,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为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改革过渡期顺利实施,根据11号文和64号文的要求,现就组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专项的形成机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重点专项的形成机制如下:
  1.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强化顶层设计,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征集部门、地方、行业等的重大研发任务需求。

  2.科技部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对需求征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重点任务布局,充分听取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3.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凝练形成重点专项建议,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各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聚焦重大科学问题和核心共性关键技术,在体现全链条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合理部署不同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要创新组织实施方式,加强协同,结合目标任务测算经费需求,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

  4.咨评委召开专题会议,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评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依据专项部署的紧迫性和实施方案的成熟度,按领域提出排序建议。

  5.联席会议召开专题会议,对咨评委的咨询评议意见和排序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意见。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的研究结果应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报告;如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存在重大异议,可再次委托咨评委进行咨询论证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6.联席会议提出的重点专项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

  7.按照专业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遴选确定承担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科技部代表联席会议与专业机构签订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委托协议。专业机构应针对受托管理的重点专项特点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管理工作方案,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一并作为委托协议附件。

  8.鼓励地方、行业、大型骨干企业与中央财政共同出资,组织实施重点专项,探索由出资各方共同管理、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积极支持专项成果在出资的地方和企业推广应用,促进重大成果转化落地。

  二、重点专项的项目立项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任务(课题)。具体立项流程如下:
  1.专业机构按照《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据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概算。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共同组织重点专项概算评估,并按程序批复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