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风险发生后,采取流程复核更正、补正等控制活动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稽查局应当明确各个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相关职责,落实责任制。

  发生风险事项未能纠正的,责令纠正,并计入责任人的个人绩效考核。未按规定时限纠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涉及应承担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或廉政责任的,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内部控制信息化

  第二十四条 对案源管理、检查、审理、执行等主要业务流程,及其所涉及的所有表单文书的制作、工作流审批等相关流程,实施信息系统强制控制。对因案件的特定需要而产生的选做环节,设置流程提示功能。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控制的风险点预设关键字段或预设标准模板,通过信息自动匹配、筛查、校验的方式,进行预警或自动纠正,对重大修改进行风险预警和纠正提示。

  第二十六条 在信息系统中设置操作日志功能,各项操作保存痕迹,自动识别责任人,并按权限开放各种口径、指标下的查询统计功能,实现事后对风险点的筛查和纠错。

  第二十七条 及时分析总结产生的各类风险及应对结果,不断对现有系统进行升级完善。

  第二十八条 在信息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加强安全防护,防止出现泄密或其他危害信息安全的事故。

  第五章 内部控制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稽查局应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保证的程度,包括设计有效性和执行有效性。

  第三十条 各级稽查局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重点围绕高、中等级风险事项和新调整的内部控制方法组织实施。

  自我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针对发现的各类风险事项或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向所属税务局内部控制管理部门以及上级稽查局报备。

  第三十一条 上级稽查局应当对下级稽查局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可以开展全面监督检查,也可以针对稽查工作中某一环节风险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形成检查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稽查局应当根据评估和检查报告适时改进内部控制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上报的改进建议,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并向所属税务局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应当对下级稽查局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情况、监督检查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税务总局稽查局会同税务总局内部控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