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上级稽查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下级稽查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工作。

  第八条 各级稽查局应当建立健全岗责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全体稽查人员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规范执法,廉洁从税,自觉防范和有效应对税务稽查执法风险、行政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二章 内部控制风险识别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税务稽查风险,是指各级稽查局及其所属稽查人员在案源管理、检查、审理、执行等税务稽查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稽查工作规定而产生的风险;以及在税务稽查综合管理事务中,因岗责分配不科学、授权审批不明晰、流程设置不严密、信息沟通不畅、部门协作不力、绩效考评不合理等产生的风险。

  第十条 案源环节的主要风险点:

  (一)税务稽查计划不严密,随意变更稽查对象;

  (二)依法应立案处理的案源未进行立案处理;

  (三)未按规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四)违规撤销案源或删除案件;

  (五)对应下达稽查项目的案源,未下达稽查项目;

  (六)按规定应督办的案件未及时督办;

  (七)未按规定受理、处理检举事项。

  第十一条 检查环节的主要风险点:

  (一)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二)未按法定程序采取或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三)检查项目存在重大遗漏,《税务稽查项目书》所列疑点信息未能查实,或未能合理排除;

  (四)证据不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

  (五)违规中止或终结检查。

  第十二条 审理环节的主要风险点:

  (一)未按规定提请审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按规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听取陈述申辩理由、受理和组织听证;

  (三)未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四)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五)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六)决定性文书不规范。

  第十三条 执行环节的主要风险点:

  (一)稽查案件执行不及时、不彻底;

  (二)未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

  (三)未依法行使或者未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收优先权;

  (四)违规中止或终结执行。

  第十四条 稽查综合管理环节的主要风险点: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

  (二)公文传递不及时、处理不准确;

  (三)各类报告、报表上报不及时,填写不完整,内容有误;

  (四)未按规定管理案卷;

  (五)未按规定公开或提请公开应公开的各类信息,或公开的信息有误;

  (六)未按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的规定转交线索和案件;

  (七)未认真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

  第十五条 根据税务稽查风险事项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将税务稽查风险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

  (一)高风险,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稽查工作规定,造成涉税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稽查程序违法、违反合法、合理行政等情况,可能导致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税务局或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确认稽查局的行政行为违法;稽查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或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导致稽查人员被行政处分或承担刑事责任,影响稽查职能作用发挥;或可能严重影响稽查行政效率,导致不能完成稽查工作目标的风险。

  (二)中风险,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稽查工作规定,可能导致税务局或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但通过依法纠正,不会造成国家利益或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可能会影响稽查行政效率,但通过依法纠正,不会影响稽查工作目标实现的风险。

  (三)低风险,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稽查工作规定,可能会影响稽查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但不会影响稽查工作目标实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