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全国税务稽查通用风险点的风险等级,省以下稽查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或本单位个性化风险点的风险等级。
第十七条 各级稽查局应将职责范围内涉及的风险点识别、定级、应对措施等情况向所属税务局内部控制管理部门及上级稽查局报备,由内部控制管理部门统一编制风险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内外部环境和工作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风险目录,并将调整情况向内部控制管理部门和上级稽查局报备。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应对
第十八条 各级稽查局应根据风险等级,结合本部门风险承受度,采取风险规避、风险降低等风险应对策略,运用控制方法防范和纠正风险,将整体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方法,是对税务稽查工作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的过程,以达到预防风险发生、纠正风险造成的错误结果,或减轻风险引发的不良影响的目的。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各级稽查局应当严格遵守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对稽查局其他岗位设置,遵循审批与执行、执行与审核、系统操作和运维分离的原则。因资源限制达不到岗位分离要求的,应当采取补偿性的控制手段。
(二)授权审批控制。各级稽查局应当根据职责和所设置内部部门的具体稽查业务,明确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确保各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三)流程控制。应当将内部控制管理嵌入案源管理、检查、审理、执行、综合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实行模块化管理,使各个业务在上一流程完成后,由下一流程或若干个流程进行复核校对,在流程中消除风险。
(四)过程预警控制。对稽查文书中的必录项、稽查业务必经流程、时效节点,应当设置监控指标和自动校验功能,对应办事项及时提醒,对错误操作强制阻断,对错误录入自动纠正。
(五)集体决策控制。各级稽查局应当建立税收执法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确定、重点稽查对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销、建议采取停供发票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措施、采取阻止出境等重大税收执法事项,由稽查局集体审议决定。所有案件都要集体审理,符合大要案标准的案件由所属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
(六)业务公开控制。各级稽查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税务稽查的职责权限、税务行政处罚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随机抽查信息等法定公开内容,接受监督。
(七)痕迹记录控制。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应当依法制作并完整保留各种稽查工作底稿、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重大税收执法事项集体审议纪要、税收违法大要案件集体审理纪要、检举台账、案源管理台账、协查台账、各类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等各类资料,鼓励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通过痕迹记录对稽查业务进行过程控制,确保稽查工作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可比较,为发现和纠正错误提供原始记录。
(八)层级控制。上级稽查局应对下级稽查局及其稽查人员履职情况、重要任务落实、案件查办质量等进行日常监督,或对某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包括复查、重大案件督办、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落实情况、质效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对高风险事项,应当采取风险规避的应对策略,将所有风险因素消除,排除税务稽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一般通过系统强制阻断错误操作、不相容岗位分离、重大税收执法事项集体审议,所属税务局领导审批、稽查局局长审批、重大案件报请督办、信息公开、质效管理、绩效考核等控制活动进行规避。
风险发生后,采取系统自动纠正、多流程复核更正,审理更正,补正、补充调查、案件复查等控制活动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中风险事项,采取风险降低的应对策略,降低税务稽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减轻风险发生后产生的不利后果。一般通过不相容岗位分离、系统自动提示、稽查局分管局长、科长审批、质效管理等控制活动进行防范。
风险发生后,采取系统自动纠正、流程复核更正、补正、案卷复查等控制活动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对低风险事项,一般采取风险降低的应对策略,通过不相容岗位分离、系统自动提示等控制活动进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