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执法和管理活动,加强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切实防控税务稽查风险,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指引文档(试行)

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有效防控税务稽查风险,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税务系统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相关规定,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是指以风险防控为导向,通过查找、梳理、评估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方法和标准,对税务稽查工作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及机制。

  第三条 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税务稽查执法活动合法合规,有效防控执法风险、行政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提高工作质效。

  (一)案源管理目标。保证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各级稽查局”)科学制定稽查计划,落实案源管理各项规定,保证案源信息登记完整,案源处理及时规范,案源立案合规准确,案源分配有序合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二)检查目标。保证检查过程程序合法,检查项目无重大遗漏,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三)审理目标。保证审理程序合法,案件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恰当,立卷规范,依法依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四)执行目标。保证案件执行程序合法、措施恰当,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及时足额入库,追征欠税措施完整。

  (五)综合管理目标。保证各项稽查制度得到贯彻执行,部门协作良好,信息沟通顺畅。严格执行大要案报告制度、案件督办制度和保密制度,扎实开展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档案资料完整,认真落实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严格执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成果有效增值应用,管查有效互动,绩效考评有力,质效不断提升等。

  第四条 建立和执行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以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保证税务稽查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凭、客观公正。

  (二)全面覆盖。贯穿稽查执法运行的全过程,涵盖案源管理、检查、审理、执行、综合管理等各个方面,覆盖各级稽查局内所有岗位和人员。

  (三)突出重点。以风险高发易发环节和重要岗位的防控为重点,完善岗责配置,理顺业务流程,健全授权审批,避免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执法风险、行政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

  (四)及时应对。加强风险应对,规范处理程序,实现快速反应,依法依规纠正,保证风险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消除或减轻风险造成的不良影响。

  (五)人机联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与税务稽查执法和内部管理深度融合,与业务流程高度契合,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加强稽查风险的信息化管控。

  第五条 各级稽查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六条 各级稽查局应当设置内部控制管理岗,配备内部控制管理员,具体负责对本单位的税务稽查风险实施持续动态管理,定期开展风险识别、排查、评估、应对。

  内部控制管理岗与稽查局的其他岗位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管理员负责与所属税务局内部控制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络,配合内部控制管理部门落实有关工作安排。

  第七条 税务总局稽查局会同税务总局内部控制管理部门制定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省以下稽查局(含本级,下同)应根据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