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胡凯红]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我们想了解的是,这次国务院为什么专门出台“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专门《指导意见》?

[刘炤]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就是大家所理解的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发布之后覆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所以规范性文件是不是合法有效直接关系到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加快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越来越重视,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在推进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方面也有一些问题。

[刘炤]比如有的对完善审核机制的重要作用认识还不到位,有的对文件制定主体和范围也不明确,有的审核程序不规范、审核标准也不统一,有的审核工作衔接机制也不严密,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审核能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合法性审核机制作用的发挥,导致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违法文件,有些文件还很“奇葩”,公众对这些事反映非常强烈。所以《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总体目标,并从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强化审核责任五个方面,对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内容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目的是在有效地解决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的问题。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刘副部长,刚才您提到5月国办发的通知,其中有一点是要求各个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职,请问司法部和相关部门如何落实严禁越权发文的要求?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 赵振华]针对越权发文的问题,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的《通知》中作了规定,结合这次国务院发的这个文件,司法部和相关部门在推行这项制度的时候,将推动地方和部门在四个环节进行把关,予以规范。第一,文件起草环节。规范性文件作为红头文件,是除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之外,涉及老百姓权利义务最多的一种文件,所以起草环节就要求坚持谁起草谁审核的原则。这个文件可能是政府发,但是部门起草,那就要求起草部门在具体工作中首先要进行审查。为了保障谁能制定文件,《指导意见》里规定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清单,也就是谁能制定、谁不能制定。因此,在这个时候就明确规定在文件起草部门审核的时候,就要看本部门有没有权力发文件,同时明确规定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对外发文,要发文就以部门名义。在文件起草阶段对主体、内容都做一个把关。

[赵振华]第二,合法性审核环节。在政府或者部门发文之前,通过合法性审核的环节,保障在最后签发前不存在违法问题。《指导意见》在这些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明确讲这道程序是个法定环节,必须要进行审核的。规定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会议的方式代替审核。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三,文件发布以后的事后备案环节。要求制定机关发布以后向上级机关进行备案,比如部门发布的文件,向本级政府备案。县级政府文件发完以后要向市级政府备案,通过备案机构对文件进行审核,如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该撤销的撤销、该修改的修改。

[赵振华]第四,老百姓发现你这个文件出现违法问题,侵犯老百姓利益了,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一并就处罚规定引用的文件依据,一并提出审查建议,复议机关在审查的时候发现文件有问题,他有权力纠正的马上就纠正,没权力纠正的转有权机关处理另外,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法院也对这个行为引用依据是不是合法,对这个文件进行审查。法院对政府的文件没有直接撤销权,可以向有关政府提出纠正建议。因此复议和诉讼环节,有关发文单位,收到这种建议以后,该纠正的要马上纠正。 从以上四个环节可以解决乱发文、越权发文的问题。

[光明日报记者]为有效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请问这次的《指导意见》对审核内容和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刘炤]为了解决合法性审核标准不统一、职责不清晰、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指导意见》对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和标准作了很多规定。主要是七个方面:第一,要审核制定文件的主体是不是合法。第二,要审核这个文件是否存在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第三,要审核这个文件的内容是不是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第四,要审核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等方面的事项。第五,要审核文件是否存在在没有法律、没有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作出了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老百姓义务的情况。第六,要审核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的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况。第七,是否违反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