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附件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2018-12-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本法规附件1自2019年1月1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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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税[2018]98号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英文版)
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