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2.抵扣与缴纳的税是不是有对应逻辑性

上面的3%和5%是如何个意思?都是“买路钱”,为何就不一样了呢?这个我们要看看相关的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前提:

“买路钱”适用的征税范围属性: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1%,征收率却并不一定是3%,是有特定的适用规则的。即如下: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一般纳税人是减按3%,规定是5%,那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能否是3%?从没有规定的角度,可以定为5%,但如果参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可以按3%,不过高速公路企业一般也没有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5%

3.暂字无期限

为了更灵活的处理,不被动,文件也是“聪明”地考虑了这个行业的实施困难,因此就先以发票抵扣着吧。

4.ETC抵扣的规则如何处理

现在有的同志对于ETC是不是能够抵扣,理解不一,有人更是绝对的回复,不得抵扣,其实这个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在线答疑中是这样原则回复的:预付时取得发票不得抵扣,但是在实际消费之后就可以抵扣。如此我们可以看看浙江物流协会人家的“细心”服务:

储值发票属于预消费范畴,进行抵扣时,应以实际已发生的消费金额为准。抵扣基数金额为企业自营车辆行驶高速公路ETC通行费用之和。例如:

A企业为储值卡单位用户,名下有10辆车,其中一辆车行驶证名称为个人所有。企业于 2016年5月1日充值1000元,取得票面为1000元的充值发票,A企业凭取得的充值发票(票面金额1000元)向国税申报抵税。需提供的材料为:与企业名称抬头一致的通行费发票、名下9辆企业自营车辆的ETC通行费用明细【2016年5月1日(含)之后的通行费用明细】打印件、9辆自营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申请抵扣时,若提供的自营车辆通行费明细累计消费金额大于等于票面金额,则抵扣基数金额为1000元;若提供的自营车辆通行费明细累计消费金额小于票面金额,则以通行明细累计消费金额作为抵扣基数。

小编对于浙江省物流与采购协会的这个意见还是颇为欣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