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6]86号 2016.8.3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日
之前财税[2016]47号文规定——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相关政策——
过桥过路费抵扣纳税申报 <北京国税>
过桥过路费抵扣申报指引 <广东国税>
过路过桥费抵扣进项税额政策规定 <小陈税务>
简化版:ETC过路过桥费抵扣实务问题 <小陈税务>
财税[2016]86号文案例分析:过路过桥费抵扣进项税额 <小陈税务>
通行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你肯定关心的具体操作问题 <王骏>
财税[2016]86号文明确:通行费抵扣政策8月1日以后可以继续抵扣 <王骏>
少点洪荒之力 多点工匠精神 <税海涛声>
5月份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对于“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予以规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分别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抵扣5%,政策适用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8月份以来,新的政策尚未出台,其实可以想得到,如果8月份起要改变原来的凭通行费发票抵扣的方式,改为按增值税专票抵扣,那么相关政策肯定要提早出台,全国这么多收费站,收费系统要与税控开票系统对接吧,还有调试需要时间吧,如果从8月份起要改为开具专票,那么起码要起早1-2个月下文通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