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而且,通行费收费有其非常特殊的地方,车辆通过收费站(缴费、开票)的时间是个很大的障碍,试想,每台汽车通过收费站,收费人员要在极短的时间里区别,这台车是开现行的简式通行费发票,还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论每台通行的车辆是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要多少,只说这个每台车通过时开具专票的时间,将有可能带来诸多问题。

另外,驾驶员在车内,收费员坐在收费亭内,两者的距离加上空旷嘈杂的室外环境,驾驶员如何告知准确的单位名称、税号?收费员又如何听得清楚?有人会说,驾驶员可以印制大量的印有单位信息的纸片,这也许是个办法。但是,驾驶员收到专票后总还得核对单位名称、税号是否正确吧,万一错了,难不成为了几元十几元的通行费(几分钱几毛钱税金),回到单位报不了账,再又专程返回收费站来重新开具发票?万一是从新疆开车到海南,这一路上......

还有最重要的,近期不是又有人在拿滞留票说事吗?那么,收费员在那种情绪下,怎么去判别通过的这台汽车的权属单位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啊?一辆车通过收费站的时间,将要因此延长多久?会造成什么局面?......

还有多少因一台车通过收费站开具增值税专票而引发的趣事?真的无法想象。

因此,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本人是毫不犹豫的说:我断言,还是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其实,尽管财税〔2016〕47号规定的执行截止时间是7月底,作为税务的职业分析能力,想一下“全国这么多收费站,如果从8月份起要改为开具专票,那么起码要起早1-2个月下文通知,调试相关系统”这个浅显的道理,也能想到结果的。

既然新的规定已经出来了,那么此前有几个地方就此问题所作诸如“8月1日以后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票方能抵扣通行费”的坚决的回复,是不是可以从网上撤下来呢?

第三只眼点评——

焦点:这个政策是将执行到2016年7月31日的政策进行了延续,这是当下技术、经济的现状之下,无法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抵扣凭证的“被动之举”,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营改增做的不好,因为每一个人来做,估计既然让抵扣了,那就只能在技术上采用“非传统及常规之举”来完成其目的。

详细解读:

1.原规定与延续规定是一样的,完全一样的抵扣规则

财税[2016]86号

财税〔2016〕4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