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改为后置审批 57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改为后置审批 58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改为后置审批 59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改为后置审批 60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改为后置审批 61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改为后置审批 62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改为后置审批 63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64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