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解释。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增加税务部门规章解释的内容:一是明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具体情形(第二十三条);二是明确开展解释工作的部门职责、解释的公布形式和效力(第二十四条)。
(六)关于立法后评估。为落实《决定》《纲要》《条例》关于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同时,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原则,明确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第二十七条)。
另外,考虑到制定流程的完整性,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关于“施行日期”“规章清理”等内容的规定,同时调整了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