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二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草拟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按照税务总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自2002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2017年12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之后,《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亟需修改和完善,比如缺少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重要规章报告党中央或党组、起草过程中专家参与、施行后评估等制度性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税务部门制度建设质量,结合税收工作实践,有必要对《办法》进一步完善。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系统内骨干,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二是与修改后的立法法、《条例》相衔接。以修改后的立法法、《条例》为依据,建立健全税务部门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制度性规定。在保证《征求意见稿》规定完整性的同时,又不过度重复法律法规的已有规定。三是解决税务部门规章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考虑税务工作实际,以规章制定过程中普遍反映的共性问题为导向对《办法》进行修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共三十条,较《办法》增加十一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增加制定税务部门规章的政治性要求以及两类税务部门规章需要报备党中央或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的规定(第四条);二是丰富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原则。根据《条例》内容变化,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定原则,突出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和对部门权力的限制(第五条);三是回应基层需求。针对基层反映的存在部分政策缺乏确定性问题,提出规章用语“避免产生歧义”,内容“明确”的要求(第七条)。

  (二)关于立项。为落实《决定》《纲要》关于完善立法项目征集论证制度的要求,在《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增加“公开征集税务部门规章项目建议”内容,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总局提出项目建议(第十条)。同时,明确税务部门规章制定计划需向社会公布及对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项目建议的处理(第十一条)。

  (三)关于起草。为落实《决定》《纲要》有关要求,做好与立法法、《条例》的衔接,《征求意见稿》增加起草环节广泛听取意见、委托第三方起草、充分征求关系紧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吸收专家参与等内容,分项列举起草报送材料,并明确对税务部门规章“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开展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评估”的要求(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关于审查。根据《条例》修订内容,调整税务部门规章审查内容(第十五条),明确规章审查中退回的具体情形(第十六条),同时增加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广泛听取意见、论证咨询、针对较大争议进行协商等内容(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