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提高税务部门制度建设质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公布)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8年8月1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chinalaw.gov.cn,进入“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网址:http://.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3.信函意见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3日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税务规章”)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第三条 税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税务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税务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党组。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税务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党组。
第五条 制定税务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六条 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者“办法”。
第七条 税务规章应当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税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避免产生歧义;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税务规章应当采用条文式。
税务规章内容复杂的,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及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司局”)认为需要制定税务规章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依据、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项目建议应当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依据、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说明。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对立项申请和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年度税务规章制定计划,报局务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年度税务规章制定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局务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税务规章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
税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的,由局长指定的司局负责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税务规章,应当*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司局、基层税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相关内容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